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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3、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4、若有子女,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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