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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割

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割

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割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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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欠下的336173.91元共同债务



    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至八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欠下锦江信用社、春涛信用社、黄庄信用社本息共计336173.91元”,因这些债务均是向国家的信贷机关借的,有相应机关出具的借条、贷款查询表、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所以人民法院应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而这些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同居的时间,用处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经营,依法这些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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