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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如果是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如果是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如果是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的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军人离婚军人的特殊财产怎么分割?

(1)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由此可见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由此可见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3)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由此可见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中,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军人个人财产。

(4)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优待金属于义务兵家庭所有,不是军人个人财产。士官和军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死亡抚恤金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所有,不是军人个人财产,当然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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