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上户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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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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