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解答 >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hetong/jiufenjieda/6n68z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