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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得代理

哪些行为不得代理

不得代理的行为主要有:(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等行为,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完成,不适用代理;(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3)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3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哪些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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