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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贪官巨额馈赠构成犯罪

接受贪官巨额馈赠构成犯罪

接受贪官巨额馈赠构成犯罪

接受贪官巨额馈赠构成犯罪

每个成功的男人背后都有一个伟大的女人,而每个落马的官员背后都难免会有几个美貌的女人,这似乎已经成为铁律。

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因受贿罪于3月30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受审。根据媒体的披露,王益交待赃款的流向涉及两位女星,一位是赵薇,以出场费的名义收取了30万元,一位是刘芳菲,王益曾出资200万元为其购置豪宅。有律师认为,赵薇和刘芳菲均应退还相应款项,但都不构成犯罪。

我不同意这位律师的观点。

赵薇收取的30万元出场费属于“善意取得”,不需要承担退还的责任,当然也不构成犯罪。根据证人的说法,赵薇是在出席深圳某公司开业典礼时,由该公司向其支付的出场费。出场费的数额大致与赵薇的身价相匹配,如果赵薇与王益之间不存在其他亲密关系的话,该公司无须通过行贿赵薇来取悦王益。赵薇的所得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其获取的酬劳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这笔出场费不属于王益受贿的赃款,赵薇不负有退还的责任。

而刘芳菲的情形是不一样的。首先,根据刘芳菲的同事阿忆在微博中透露,刘芳菲与王益之间是“真感情”,那么可以确认:刘芳菲与王益之间存在亲密关系,刘是王的“特定关系人”。行贿人“赠与”或者“借款”200万元给刘芳菲,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王益的帮助,刘芳菲是王益与行贿人之间权钱交易的中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特定关系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退还或者上交财物,不影响受贿罪名的认定。因此,刘芳菲涉嫌受贿罪共犯。

王益受贿案警示我们,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发生经济往来的时候应当注意,如果该笔经济往来借助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很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尤其是在接受国家公职人员馈赠的时候,如果馈赠物品的价值与该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则有可能触犯了刑律。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贪官落马之后,追查其背后特定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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