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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 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

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 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

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

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李某向刘某出具5万元欠条。2015年,刘某持该欠条起诉李某。诉讼中,双方和解,刘某撤回起诉,但刘某未归还欠条,而是将其事先模仿李某笔迹的假欠条当面撕毁。随后,刘某持该欠条原件起诉李某。诉讼中,李某提供了被撕毁的假欠条粘贴件,当日取款记录及还款的证人证言,刘某认可该假欠条为其本人书写,但否认收到5万元还款。

 

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提诉请或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欠款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刘某仅依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转账凭证、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李某抗辩已偿还欠款,且提供了已被撕毁的刘某模仿李某笔迹所写欠条予以证明,刘某亦对该欠条系自己模仿李某笔迹所写事实予以认可,故刘某仍应就欠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该事实主张得不到确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刘某承担。因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请。

 

实务要点:

 

原告仅依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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