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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大竹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向某梅,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4月1日,身份证号码513xx401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联系电话:

大竹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申请人周某波,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14日,身份证号码513021xx014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联系电话: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县刑事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工伤律师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周某波支付向某梅共同财产分割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周某波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向某梅与被申请人周某波离婚纠纷一案,经通川区人民法院调解,调解具体内容为“一、原告向某梅提出离婚,被告周某波同意离婚;二、婚生长子周某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由被告周某波负担,次子周某龙由原告向某梅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向某梅自愿不要求被告周某波给付次子周某龙生活费。长子周某、次子周某龙的教育费(含长子周某已经下欠的16800 元学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双方均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三、登记在原告向某梅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XXX号二月天花园2栋XXXX号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XXX号】归被告周某波单独所有,被告周某波给付原告向某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350000 元,该房剩余按揭款由被告周某波自行承担。财产分割款350000元分四期支付,其中,2023年3月31日前被告周某波给付原告向某梅共同财产分割款 80000元;2023年7月31日前给付80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80000元,2023年10月31 日前给付剩余款项110000元。如果被告周某波未按前述约定支付财产分割款,则应另外支付原告向某梅违约金50000 元。原告向某梅可以就所有未支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周某波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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