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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子遭婆婆家暴

也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子遭婆婆家暴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女子遭婆婆家暴,也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隐忍还是寻求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的“隔离墙”

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近日

女子不堪忍受婆婆家暴

扬中法院发出新规实施后

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刘某称,被申请人赵某与其系婆媳关系,2022年5月以来,赵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辱骂等方式,对刘某及刘某父母进行长期的言语刺激,给刘某的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极大危险及创伤,致使刘某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之中,刘某为此多次报警。刘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新坝法庭受理该申请后,当即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刘某和被申请人赵某到庭说明情况。法庭根据对双方谈话了解的情况,并结合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赵某与刘某系婆媳关系,二人因性格脾气不和及家庭琐事等因素影响,关系不睦,近段时期来,赵某因不满刘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多次向刘某发送具有侮辱、威胁内容的短信,赵某对刘某的上述精神侵害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新坝法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赵某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当地居委会一并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根据新坝法庭与三茅街道妇联签订的《关于建立妇儿维权新型联动工作机制的备忘录》的有关协定精神,新坝法庭还向三茅街道妇联送达了该案法律文书,请妇联对该案当事人予以关注。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案承办法官介绍,这份被称为“升级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有着不少新变化。
首先,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新规降低了证明标准,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证据形式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据。明确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同时,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民事诉讼为条件,可以成为独立案件。并且,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其次是,以往大部分情况下会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现《规定》指出,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如果遭受家暴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民政等部门都可以代为申请。
再有是,《规定》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明确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此外,《规定》在保护令的惩戒条款中加大了惩治力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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