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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哪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哪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哪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上的侵害。

二、向谁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何提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四、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五、申请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六、有哪些保护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有效期多长时间?如何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保护令如何执行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被申请人违反,公安机关可根据伤情情况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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