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常识 >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知识 以案释法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知识 以案释法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指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贵重财物。中国素有婚前给付彩礼风俗,虽然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来说,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天价彩礼”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拟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实务,简要分析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希望能为实务中的当事人提供借鉴和指导。

以案释法: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知识

一、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王某1与武某1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1月订婚,订婚当天王某1给付武某1彩礼款88000元,武某1方押回8000元,另外,王某1向武某1支付提包钱2689元,买衣服钱6718元,改口费8000元,订婚戒指一枚价值1700元此后王某1与武某1未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2月,王某1诉至法院要求武某1武某1父母武某2、侯某三人返还彩礼97143元。一审法院判决武某1父母武某2、侯某及武某1返还王某1彩礼款80000元

件焦点: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和返还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对于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的大小、当地风俗习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武某1未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武某1返还原告王某1彩礼款80000元适宜。原告王某1在婚约期间所给付被告武某1的其他财物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应予返还。关于被告武某2、侯某是否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本院认为,基于婚约关系所给付的彩礼,表现为家庭财产的给付和家庭成员的共同支配,不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被告收受彩礼后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被告武某2、侯某作为父母有对彩礼款的支配权。因此,被告武某2、侯某作为武某1的父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及内容理解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理解该条文内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首先,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其次,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视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再次,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又次,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最后,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以及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彩礼。

(二)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彩礼返还纠纷一般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给付的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因为实务中,儿女的婚姻由父母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这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被告的确定问题同理,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对方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为宜。

2、彩礼应否返还应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已实质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

如前所述,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究其本质均关注男女双方是否形成了实质的婚姻关系这里所指的实质的婚姻关系不仅指办理了结婚登记还需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主要体现在相互之间共同为家庭贡献力量相互扶助、相互照顾、精神慰藉,共同承担生活负担。对于骗婚及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

3、区分彩礼给付与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恋爱期间小额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对方索取财物的究其本质是将缔结婚姻作为其谋取财物的手段或工具与正常的民间彩礼给付性质不同法院可基于男女双方结婚真实意愿、给付财物金额大小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及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认定给付的财物的性质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或者因索财物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日常用品或在某些特定节日给付的带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如520红包等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付性质不同给付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4、综合涉案情况灵活认定彩礼返还的范围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常出现如下情形,如虽然男女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可能已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再如,在认定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中,男女双方也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对彩礼进行了部分消耗。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处理方式上由法院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到在广大农村地区,往往会出现男方因给付高价彩礼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费用的情形, 因此,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问、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于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changshi/9z1dx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