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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与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 2 项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犯有罪行,从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的当事人。被告人是指被认为犯有某种罪行而受人民检察院正式起诉或者被自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其罪行之有无的人。被告人是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审判阶段的不同称谓。

(二)被害人、自诉人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实体法上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以多种身份出现:对于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从而成为自诉人;在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案件,他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与公诉人一道,共同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

自诉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通常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 条之规定,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法》第 98 条之规定,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此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取代被害人成为自诉人,有待商榷。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能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继承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但也可以是刑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负有偿责任的其他公民和单位;此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以及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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