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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网红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之婚约财产篇

项网红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之婚约财产篇

项网红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之婚约财产篇

项网红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之婚约财产篇

昨天,全网又曝了一个惊天大瓜,那就是张某某曝光自己女友项网红在与自己交往期间劈腿“富二代”徐某某并和富二代订婚的新闻。根据新闻的视频截图和张某某的陈述,可以得知以下事实:1、张某某与项网红既是同事关系,也是情侣;2、项网红一边与张某某同居,一边接受徐某某的求婚并办理了订婚宴。

如果该新闻中所有的大瓜均属实锤,且“富二代”徐某某因此要求项网红返还其为订婚支付的彩礼、金银首饰及大额赠予等,那么项网红是否应当返还呢?


周爱荣律师认为,如果项网红未与徐某某领证,应当退还彩礼、金银首饰及大额赠予,如果项网红已经与徐某某领证,只有徐某某提出离婚,且在项网红与张某某确实同居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项网红退还彩礼、金银首饰及大额赠予,同时要求项网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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