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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呢? 民间借贷纠纷中

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呢? 民间借贷纠纷中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呢?

 

 

2011828日,王某给张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注明“今欠到Y煤矿退股金五千万元整”。201191日,张某作为出借人、王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借人张某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数额按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为准;借款期限20天,从2011828日起至2011916日止;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

 

2011920日,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诉称自己曾是Y煤矿的股东,占有20%的股权,王某是该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后来王某未经张某的同意,私自将该煤矿8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收取了第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被转让的80%的股权中就包含了张某所持有的20%的股权,但王某并未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某。后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支付5000万元给张某,遂于2011828日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因欠条内容简单,为保障欠条的履行,201191日,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将欠条中对应的欠款转化为了《借款合同书》中的借款,并增加了关于还款时间和违约金的约定。

 

因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借款5000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王某答辩称:欠条和《借款合同书》都是自己受胁迫签订,不具有真实性;张某不是Y煤矿的股东,不存在所谓退股的事实,欠条所记载内容不真实;《借款合同书》签订后,张某并没有向自己实际出借5000万元,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主张其是受胁迫签订欠条和《借款合同书》,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欠条和《借款合同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欠条和《借款合同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王某答辩否认欠张某5000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至于签订《借款合同书》之前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在结算时如何形成欠款事实并转化为《借款合同书》的过程,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对该事实不予认定。王某欠张某借款的数额应以欠条及《借款合同书》确认的数额为准。

 

鉴于张某与王某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部分一般不予保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119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出1000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对《借款合同书》的认定自相矛盾。一审判决先否定了欠款转化为借款合同,但又以欠条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2)一审判决混淆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以案外法律关系的欠条作为本案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履行的证据,是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相混淆。(3)一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张某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主张王某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其应当就《借款合同书》项下出借款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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