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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监督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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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监督行为对哪些行为执行监督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监督行为《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监督: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4、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5、作出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监督申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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