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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执行回转国家赔偿金

无法执行回转国家赔偿金

无法执行回转国家赔偿金
违法执行的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的关系

此处的违法执行仅指超标的执行和执行案外人财产。违法执行的执行回转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执行回转有本质区别,前者指执行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的执行回转;后者指执行依据被撤销后的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不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行政、刑事赔偿由国家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返还财产,即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的方式而不是条件;而民事违法执行的国家赔偿,应当先执行回转,只有执行回转不能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刑事赔偿中,财产因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而被没收归国有;而民事违法执行中,财产并未转为国有,而是转至申请执行人。二是法院执行部门根据当事人异议与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执行后,如果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执行措施,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控制措施,恢复财产原来状态,也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三是国家不替代当事人“买单”,即国家不代不当得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社会财产流转应当公平,不当得利人应当先行“吐出”不当利益,而不是由国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国家赔偿作为最后补救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执行回转措施,才能启动国家赔偿的司法救济程序,是国家权力对私权利救助的前提条件。五是执行回转优先其他赔偿方式,可以保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为执行回转利益大于国家法定赔偿范围;通过优先执行回转,减少国家赔偿数额,实现国家损失的最小化。


对超标的执行和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执行,受害人只有通过执行异议复议、违法执行确认、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程序来恢复自己的财产权。


虽然大多数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的形象,会主动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但是依旧存在着不愿意并且不支付的情形,此时需要按照国家赔偿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启动强制性的程序,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保护,并且也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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