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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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zoo84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