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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核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的规定
1、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3、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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