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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延时间么

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延时间么

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延时间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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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的主要表现



1、缺乏正当理由,具有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

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纳为:

“无中生有”型:在与法官沟通时,有些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却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时间周转等种种借口为由,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同类案件此前已在受诉法院进行过审理,经过一、二审法院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在管辖问题已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提起异议;有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条款,但发生纠纷后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釜底抽薪”型: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否认合同存在的方式,釜底抽薪,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本院审理的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就是双方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然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这就要求在管辖阶段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虚构事实”型: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以偏概全”型:受诉法院依据多个管辖权依据之一取得管辖权,当事人又以其他管辖权依据提出异议,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以偏概全。例如,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其中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2、不提供或提供很少的理由和证据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对自己的主张会积极举证。但是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很多异议人仅向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却没有提供证据进行佐证。还有的被告在提出异议和上诉时根本不露面,仅将一纸申请邮寄至受诉法院,法院要与其取得联系都困难,更遑论提交证据。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被告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何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则无只言片语,也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甚至仅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人为造成送达困难,拉长诉讼周期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地将诉讼时间延长。特别是利用了送达环节,与法院玩起了“猫捉老鼠游戏”。由于法律对送达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送达程序不按规范完成则不能结案,当事人利用了这一点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有的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且在邮件中并不注明联系人、电话等,造成法院难以联系到异议人,无法收取诉讼费。有的当事人故意更换办公场所等导致文书无法送达。例如,某企业在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后搬离办公场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送达后再次变更住所,上诉驳回后又行变更。法院每次送达法律文书前都需要原告先去调査该被告住所;一审开庭,该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签署送达确认书。还有的被告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手续材料,人为给案件进程设置阻碍。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都会针对一审裁定继续提起上诉,并通过在答辩期最后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上诉期最后一天邮寄出上诉状(即答辩期第15日提起管辖权异议,收到驳回裁定后第10日提起上诉)以及在提交上诉状后不及时提交其他手续材料等一系列手段“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限,进一步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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