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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 质押物

被盗 质押物

质押物 被盗
被盗数额的认定

为了执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联合作出了具体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综上所述,盗窃罪新刑法的解释与以前大体上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对于其构成盗窃的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同时对于被盗数额的认定也做出了分类,被盗数额种类也根据具体数额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当地法院是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向上级报备更改数额认定的分界线的,但相对来说其波动幅度也不能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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