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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出质人盗走质押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分析 | 出质人盗走质押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2021-03-12作者:黄晓妺  来源:天地人律所周付生律师团队

案例分析 | 出质人盗走质押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有经济价值的其他物质利益,比如债权、股权、担保物权等。出质人盗走质押物,侵犯了质权人的质权即担保物权,是否构成盗窃罪?我们认为,财产性利益应当解释为盗窃罪行为对象。

基本案情

车辆质押给典当行后,出质人盗走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案争议焦点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公私财物”指的是财产的狭义的财物所有权还是包括财产性利益?

如果认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狭义的财物所有权,那么出质人盗走质押物,质押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如果认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不仅是狭义的财物所有权还包括财产性利益,那么出质人盗走质押物侵犯了质权人的财产性利益,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公私财物”不仅是狭义的财物所有权还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

一、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公私财物”不仅是狭义的财物所有权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1、以法律解释看“公私财物”,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

首先,《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其目的是保护财产。根据文义解释,“财产”一词通常含义应包括狭义的财物所有权以及债权、股权、担保物权等财产性利益。且狭义的财物所有权与财产性利益之间只是外在形态的不同,二者没有实质差别均具有经济价值。

其次,《刑法》总则第92条第3项规定,私人财产包括“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明确将股权、债权等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纳入了财产的范畴。另外《刑法》分则中的个别规定也表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例如,《刑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虽然本身是有形的财物,但上述规定的主旨并不是保护这些发票本身,而是保护这些发票所体现的财产性利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再比如,《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各种盗接、复制行为,并不能侵犯通信线路、电信码号、电信设备或设施等本身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盗接、复制的行为侵犯通信线路、电信码号、电信设备产生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根据体系解释应当认为《刑法》第264条中的“公私财物”不仅指的是狭义的财物所有权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2、刑法理论界也越来越倾向将财产性利益归为侵犯财产罪的行为对象。

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其刑法学(第四版)中也认为:“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甚至可以转化为现金或者其他财物。因而是值得保护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具有现实妥当性。”

3、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有实践例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84期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703刑初162号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8刑终27号判决均认为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本人盗窃的对象。出质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质押物盗回,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质权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

首先,《刑法》第92条第2项中明确“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属于私人财产。我国典当行曾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在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定位为工商企业,所有的典当行均更名为典当有限公司,且《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典当行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故典当行属于私营企业。质权是典当行经营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项财产性利益,属于典当行的合法财产。故典当行的质权应当属于《刑法》第92条第2项中规定的私人财产。

其次,基于质权的合法占有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风险负担理论,占有期间,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一般由占有者承担。本案中,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对汽车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被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秘密窃回汽车的行为不仅使质权人因质押物的灭失而在债权到期无法实现债权或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还使质权人因保管不善对出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盗取自己质押车辆的行为显然破坏了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支配关系,损害了质权人的法益。

最后,如不将质权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也会导致处罚上的不公平。本案中使用盗窃手段盗取质权人等额的现金与使用盗窃手段盗回质押物从而致使质权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在造成的财产损害、法益侵害的性质和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区别。如果前者构成盗窃罪而后者不构成犯罪,将会导致处罚上的不公平。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把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三、成立盗窃罪还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是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出质人的主观目的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出质人秘密窃取质押物,是为了借此让质权人免除其债务或向质权人索取赔偿,即可认定出质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只是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无借此免除自身债务或向质权人索赔之意的,则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以盗窃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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