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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寄押 和 临时羁押

临时寄押 和 临时羁押

临时寄押 和 临时羁押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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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临时寄押及路途时间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一)异地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持此意见的依据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可以适用公安部规章中“临时寄押”的规定,这段时间不属于刑事拘留。押解路途上的时间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二)临时寄押时间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外地公安机关根据网上信息抓获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后,一般是依据立案地公安机关传真或者从网络上下载的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相当于立案地公安机关委托外地公安机关先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临时寄押,因此需计入刑事拘留时间。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第三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三)从刑事拘留的实质和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角度,将临时寄押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都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才符合立法原意。


    以上观点没有很好地区分刑事拘留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办案单位的不同作用,所以一概而论地以某种理由认为应当或者不应当将临时寄押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都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是不合适的。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先将犯罪嫌疑人和办案单位分别看待,再来讨论以上期限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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