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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1、不予受理有四种情况:

(1)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

(2)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

(3)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又不能补正的;

(4)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对不予受理的起诉,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诉权,或者是受诉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其实体上的诉讼,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

2、驳回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

3、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不同特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

4、在案件受理费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不予受理则不收诉讼费。

讲到这里,我们对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有了初步了解。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予受理适用于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则是发生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除此之外,两者的案件受理费也有些不同,需要我们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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