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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是什么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是什么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是什么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是什么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1、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2、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  

3、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4、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2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6、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7、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8、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由上述可见,区分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并不麻烦,当我们对于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有任何疑问的时候,只要仔细研究上面所讲述的8种不同情况,结合自己本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就可以很好的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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