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及哺乳假 法律 关注:7.88K次 产假及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北京 哺乳 产假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y6y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