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关于强制执行住屋公积金问题的答复的详情
关于对“人民法院能否执行
债务人的住屋公积金”问题的答复 2011-11-23 10:07: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积金能否被列入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一直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判处附带民事赔偿的,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实现。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或裁定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的住屋公积金,成为解决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之一。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屋公积金
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住屋公积金是国家进行职工住屋分配制度改革由实物向货币转化的产物,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屋储备金,用于职工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屋。在管理上实行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进行监督等办法。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限制,不能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住屋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是国家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下的职工个人专项资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是职工法定的社会保障权利。 以上为关于强制执行住屋公积金问题的答复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