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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故意伤害罪中的手段残忍?

如何理解故意伤害罪中的手段残忍?

如何理解故意伤害罪中的手段残忍?

暴力犯罪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在中国,暴力犯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是中国刑法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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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释义》中提到:“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中“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行为。

对于“严重残疾”的理解,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项中提出:“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应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而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该是指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有违道德伦理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同时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明显畸形、造成身体器官中等以上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并发症,出现六级以上伤残的结果。也就是说,在考虑是否造成“严重残疾”的危害结果的同时,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

综上,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在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同时造成严重残疾后果,即手段条件和结果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考虑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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