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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40条
《行政诉讼法》第40条可参考如下: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延长起诉期间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是否准许延长,由法院决定。因此,本条可以看成是在法定起诉期间之外的一种补救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虫灾、自然火灾等自然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者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包括范围较宽,例如因交通断绝、生病以及未成年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未确定不能起诉等。其理由是否“正当”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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