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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存续期间

破产清算的存续期间

破产清算的存续期间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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