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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住屋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门峡住屋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门峡住屋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门峡住屋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法律依据是什么
1.《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屋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时,可以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屋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屋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时,可以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屋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屋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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