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机关是否有欠税企业的破产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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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关是否有欠税企业的破产申请权
1、《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从文义解释上看,该规定既未明确授权,亦未明确将税务机关排除在企业破申请的主体之外。在破产法领域,税务机关作为税款债权的申报主体,而非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的公法人,此时,它同私法人在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共同受《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约束。因而,税务机关具有企业破产申请权,且限于欠税企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权。2、若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含税款债权组在内的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但是税务机关基于法律授权行使税收征管的职能,税收具有法定性,其无权基于自由意志对欠税企业的税款债权作出减免,因此,在实践中,重整计划草案“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部分通常作出税款债权全额清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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