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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情形

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情形

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情形
检察院抗诉的情形有哪些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而检察院认为判决结果有错,也可以启动抗诉程序。检察院抗诉有期限上面的要求,应当在一审结束后十日内,如果上级检察院在这个期限内发现检察院没有抗诉,也可以指定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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