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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回迁房纠纷案件

丰台回迁房纠纷案件

丰台回迁房纠纷案件
回迁房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法律物权、事实物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系。


纠纷:回迁房的不动产登记尚未办理完毕,该房屋的物权是否设立?在现有条件下是否具备确认所有权归属的条件?


法律意见:


1、《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私自创设。”


2、《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的是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回迁房已经因开发商的合法建造行为而早已设立,购房者通过购买行为也已经取得了回迁房的所有权,即已有设立物权,只是目前没有完成登记而已。没有完成登记不等于回迁房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


3、物权登记是物权法赋予相关登记机关的一个法律义务,对于法定的物权登记机关则是一个则无旁贷的法律义务,两者不能混淆。


2)遗产的范围以及法定继承应当继承的范围。


纠纷:回迁房是否可以继承?


法律意见: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若回迁房的物权已经设立,那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该房屋依法应当予以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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