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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关系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关系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关系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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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与法定监护人有关系吗



    监护人是根据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的,与户口薄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



    法定监护人跟居民户口的户主没有必然的关系。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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