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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父母权利义务

婚姻法关于父母权利义务

婚姻法关于父母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我国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


通过上文的分析讲解,我们了解到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解除,也是不允许解除的。但如果属于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那么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除这样的父母子女关系。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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