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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押金保证金

定金押金保证金

定金押金保证金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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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与定金的区别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违约制裁。定金是为了确认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预付给对方的金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他们都具有维护合同履行的性质,都具有对不适当、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惩罚性等特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并用。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用的司法解释是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的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出的,新的《合同法》现已颁布实施,旧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这项司法解释与新的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则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无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一解释的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公布。这一解释均不能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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