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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遗嘱

口述遗嘱

口述遗嘱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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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遗嘱证明怎么写

一、【立口头遗嘱的要求】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二、【口头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口头遗嘱的无效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2、口头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四、【口头遗嘱特留份规定】口头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五、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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