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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样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样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样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样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3)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中,具有职务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有上述受贿的行为,以贪污贿赂罪中的受贿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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