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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赔付和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赔付和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赔付和复查鉴定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关联性鉴定一般就是因工伤所引起疾病,对于此行为只要认定为工伤所产生的病情,那么就可以享受到属于自己该有的待遇,而且这份待遇赔偿的标准就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伤情来进行处理,最重要的就是不会让劳动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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