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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发生变更

抚养费发生变更

抚养费发生变更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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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已付抚养费应否退还?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变更抚养关系后,妻子不退还其到手的丈夫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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