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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的鉴定

医疗意外的鉴定

医疗意外的鉴定
关于医疗意外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就是关于医疗意外的规定。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意外许多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正如本节所举的第一个案例中的情形。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


我们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但是,从理论上说,医疗意外应该属于《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一种具体情形。理由是,既然是医疗意外,说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意外是与过错相联系的概念,医疗意外的评价是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的,即医疗意外实际上是包含在“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一免责事由之内的。因此,在发生医疗意外时,由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当然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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