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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第三人答辩

房屋买卖纠纷第三人答辩

房屋买卖纠纷第三人答辩
怎样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薄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薄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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