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四要素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四要素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四要素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四要素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r1oew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