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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过户

房屋出卖人过户

房屋出卖人过户
房屋出卖人欺诈要怎么办

1、房屋出卖人欺诈的情形: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


(2)转让抵押物应当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3)一房数卖,数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卖人选择如何履行合同,最终结果只能由某一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而其他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事宜。


(4)出卖人做为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产权调换,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如果出卖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合同目的将落空。


出卖人隐瞒真相使买受人陷入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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