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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立功说明有什么特点

犯罪嫌疑人立功说明有什么特点

犯罪嫌疑人立功说明有什么特点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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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立功说明

   在立功认定司法活动中,一方面基于成本节约和办案效率的考虑,另一方面,为弥补原立功证据材料的不足,“立功情况说明”大量存在。但实际上,“立功情况说明”与其他情况说明大有不同,其往往对量刑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实践中不乏此类情况说明被大量滥用的事例,给司法腐败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严加规范。

    “立功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

    司法实践中,立功情况说明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情况说明和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情况说明。

    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有:犯罪嫌疑人揭发同案犯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

    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有: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原因是侦查的结果,而非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或者协助;犯罪嫌疑人检举的线索不清,无法查实。

    无论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情况说明,还是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情况说明,笔者认为,都需要侦查人员就侦查过程中所感知或经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侦查和调查活动的事实进行说明,即作出证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共8种证据形式。立功情况说明在证据属性上应归入“证人证言”类别。

    两个方面规范立功情况说明

    明确了“立功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我们就能明确其采信规则,合理使用,缩减其被滥用的空间,发挥制度设计的效能。怎样在增强证据规范意识的基础上,严循证人证言类证据形式既有的规范路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立功情况说明加以规范。

    一方面,从证据内容上进行规范。第一,参与犯罪嫌疑人立功问题调查或者知情的侦查人员应亲笔书写相关材料,并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参与抓捕的侦查人员应该有两名以上,应该分别作出证言,以体现材料的合法性。第二,情况说明要详细表述犯罪嫌疑人如何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或者其所揭发的案件线索来源,要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立功结果的因果关系,以体现材料的关联性。第三,为了体现立功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出具立功情况说明的同时还应该提供证明该情况说明内容真实的相关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时的信函材料或者记载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时候的原始讯问笔录以及该线索是否查证属实的相关书证。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情况说明还要同时提供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另一方面,从审查证据的程序上进行规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立功情况说明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仅仅局限于书面审核。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立功情节,如果有,要让其详细供述立功经过并与立功情况说明的内容进行核对。如果有检举揭发情况的,还要认真审查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必要时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或者核实。在审判阶段,立功情况说明以及同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诉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立功情况说明有异议,该立功情况说明对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作为证人的侦查人员应该出庭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证,这也是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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