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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纠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纠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纠纷
高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范围

1、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案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2、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抗诉: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5)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


(6)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的案件;


(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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