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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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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对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原告到庭请求解决时,被告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面、电话或者请基层组织人员捎口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对于被告不在本地的,如被告居住在本院辖区外的情况,是否采用简便的传唤方式,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较普通程序简便,其原因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较为简单。被告是否居住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不会影响案件的性质。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也可以采用简便的传唤方式。

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不然的话就只能通过普通程序作出审理。而简易程序一般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特殊情况下可能才会组成合议庭。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一切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就包括程序、审理期限、质证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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