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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性抗辩权

一时性抗辩权

一时性抗辩权

我国对于抗辩权的解释中提到过,抗辩权其实就是妨碍他人行他们本应该可以行使的对抗权利,但是相对于其他人所行使的权力来说其实就是说的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那么,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所提及到的抗辩权也是有很多分类的,以下便是本站网小编为您精心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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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时性抗辩权,一时性抗辩权有几种呢?

一时抗辩权一般有以下几种:[1]
其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在买方未支付价款之前,有权拒绝交付并继续保留已出卖的标的物。
其二,检索抗辩权,亦称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诸强制执行,或在有物权担保时先执行物权担保,只有当前两种情形仍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履行债务。
其三,不安抗辩权,是指依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其债务,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因故恶化时,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履行对待给付,否则可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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