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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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